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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自由贸易港专门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8-08 07:52
  国外自由贸易港建设起步早,且大多进行了专门立法,遵循了"先立法、后设港"的实践发展模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自由贸易港立法经验。其主要特征包括:授权立法与自治性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清楚划定政府与企业边界;透明的程序规制;注重权利救济。国外自由贸易港立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 

【文章来源】:新东方. 2019,(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授权立法与自治性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一)授权自贸港管理委员会立法权
    (二)“变革性立法”向自治性立法的转变
    (三)自贸港法与国内立法的贯通及国际规则的接轨
二、清楚划定政府与企业边界
    (一)政府行政职责法定
    (二)企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三、透明的程序规制
    (一)设立及变更程序
    (二)注销及撤销程序
四、注重权利救济
    (一)违法行为界定及处罚
    (二)申诉权、诉讼权的设立及启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港口立法问题探析[J]. 王淑敏,谭文雯.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2]《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法》:经验、问题、矛盾[J]. А.О.廖武什金娜,В.Ф.佩切利察,李传勋.  俄罗斯学刊. 2016(05)



本文编号:3329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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