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8 00:22
我国当前关于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严重滞后,难以满足有效治理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需要,存在主体范围狭窄、行为类型单一、处罚不协调、罪刑阶梯简单等问题,急需改进。在改进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时,应当坚持刑法的明确性原则、法益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和协调性原则。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刑法立法需要专门化,不但应当将主体调整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将滥用职权纳入行为类型,同时应当从犯罪客观方面和罪过形式两个层次设置三级罪刑阶梯。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2021,3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现状
(二)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缺陷
二、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改进应遵循的原则
(一)应当坚持刑法的明确性原则
(二)坚持法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
三、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刑法立法的具体改进方案
(一)扩大主体范围
(二)增加行为类型
(三)完善罪刑阶梯
结语
本文编号:3348808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2021,3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现状
(二)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缺陷
二、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改进应遵循的原则
(一)应当坚持刑法的明确性原则
(二)坚持法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
三、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刑法立法的具体改进方案
(一)扩大主体范围
(二)增加行为类型
(三)完善罪刑阶梯
结语
本文编号:334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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