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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 ——兼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选择

发布时间:2021-09-21 21:24
  本文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 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之事实考察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于交付的历史渊源、意义及其本质的分析,说明交付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是物权行为,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有权移转)。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交付和所有权移转之间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这是从事实层面来对交付与所有权移转进行的考察。首先,本文从历史上考察,交付是要式买卖的发展演化形式,具备了要式买卖的特征。要式买卖中物的交付方式具有特殊的意义:它不仅表现出所有权移转的形式,也决定了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这一点,经过历史的演进和学者的理论解释,被后世立法普遍接受,将交付确定为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必要条件。接着,本文从性质上对交付进行界定。因为出现法律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概念之后,法律行为就具有了衡量一切行为性质的作用,法律行为的内部构造使得交付能够满足法律行为和物权行为的要件,所以交付是法律行为,并且属于其中的物权行为。然后,本文从所有权本质的角度讨论为什么交付能够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其根本原因在于交付是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内心意志和外部行为的统一,是意志和形式的统一体,同时,交付形式的要求,使交付具有公开性,...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之事实考察
    第一节 交付的意义
        一、 交付与要式买卖的关系
        二、 要式买卖
        三、 交付的要素
        四、 交付意义的发展
    第二节 交付的性质
        一、 交付与法律行为
        二、 交付与物权行为
        三、 小结
    第三节 原因分析
        一、 所有权的意志性
        二、 公示性要素的要求
        三、 外部形式和内在意志的关系
        四、 所有权移转的要求和交付
第二章 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之实证考察
    第一节 当代各国实证法上交付的意义
        一、 德国法
        二、 瑞士法
        三、 法国法
        四、 中国法
    第二节 两种立法模式的评述
        一、 评价标准
        二、 具体评述
    第三节 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前瞻
        一、 经济基础的分析
        二、 学术理论的分析
        三、 现有立法的分析
        四、 体系化优势的分析
        五、 反对论者观点的分析
结论
参考书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行为中的三重问题:概念体系与语词还原[J]. 谢鸿飞.  法商研究. 2002(05)
[2]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J]. 孙宪忠.  中国法学. 1999(06)
[3]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J]. 李永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8(04)
[4]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对物权行为理论一个观念的检讨[J]. 杨玉熹.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7(05)
[5]“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J]. 孙宪忠.  外国法译评. 1995(02)
[6]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J]. 江平.  中国法学. 1995(01)
[7]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J]. 谢怀栻.  外国法译评. 1994(03)



本文编号:34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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