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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信用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发布时间:2021-10-20 03:13
  社会信用法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制定这部法律的首要问题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核心问题是信用主体、客体如何界定。以信用主体和客体界定为视角展开学理论证,是研究社会信用法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的重要进路。关于信用客体,社会信用立法应当将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纳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范围;关于信用主体,基于构建公私一体遵循的诚信价值观需要以及当前公私融合、"对事调整"综合立法的实用主义观念,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应当纳入社会信用法进行调整。在立法体例上,采取以私权利主体的信用调整为主、适度衔接公权力主体信用问题的"折中"立法模式,是社会信用法较为理想的立法方案。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1,(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社会信用法:超越政策主导和地方试验的法治工程
    1.社会信用法旨在超越现行“政策推动、行政主导”的信用建设实践,确立社会信用实践的合法性根据
    2.社会信用法旨在统一信用法制,突破“地方试验”的局限性
二、解构社会信用法:信用法律关系与立法模式之辨识
    (一)解构社会信用法的起点:信用法律关系
    (二)社会信用法的四类立法模式:基于信用主客体组合的辨识
        1. 关于“小法”模式
        2. 关于“中法”模式
        3. 关于“大法”模式
        4. 关于“折中”立法模式
三、信用客体范围的界定:公共信用缘何应当纳入社会信用法调整
    (一)经济信用:衡量信用状况的经典维度
    (二)公共信用:衡量信用状况的新维度
    (三)制定社会信用法是规制“泛信用化”的根本路径
        1. 失信惩戒是法律进行二次调整的结果,须以一般法的调整为基础
        2. 社会信用法为失信惩戒提供立法指引,一般法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应符合社会信用法
四、信用主体范围的界定:公权力主体信用问题纳入立法的正当性
    (一)诚信价值观对公私主体的内在一致性要求
    (二)公权力的管理已经实质性渗透到社会信用领域
    (三)“对事调整”综合立法的发展趋势
五、立法方案选择的“立”与“破”
    (一)本文选择的立法方案:适度整体化“折中”立法模式
        1. 针对信用客体进行规制的立法进路
        2. 针对信用主体进行规制的立法进路
    (二)分别立法模式的缺陷与不足评析
        1. 对“中法”模式的评析
        2. 对“小法”模式的评析
余论



本文编号:344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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