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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适用及立法展望 ——兼谈妨害证据犯罪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2-02-24 15:29
  妨害证据犯罪的立法与完善是我国刑事法学中一个重要的课题。1997年3月14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增加了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三百零七条,试图遏制妨害证据犯罪行为的发生,尤其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行为的发生。然而,在适用第三百零六条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辩护律师蒙冤入狱,全国各地刑事辩护数量锐减等诸多问题,律师界和理论界要求废止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呼声越来越大,少数学者提出将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三百零七条合并。但并未能具体提出合并的内容及其理论依据。本文正是以此作为切入点,通过揭示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适用及其立法上存在的诸多弊端,阐述了废止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以及对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三百零七条进行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对妨害证据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和一些合理性建议。使长期困扰司法界的诸多妨害证据犯罪问题得到解决,这就是研究本课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所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文章首先阐述了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立法过程,并以一定的数据说明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现状,来分析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增设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 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立法背景和司法现状
    (一) 立法背景
    (二) 司法现状
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
    (一) 犯罪主体
    (二) 犯罪客体
    (三) 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 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适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关于犯罪主体问题
    (二) 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 关于本罪与彼罪的界限
    (四) 本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
    (五) 关于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四、 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设置合理性质疑
    (一) 从司法实践层面上分析
    (二) 从立法规范和价值取向上分析
五、 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律师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 整合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三百零七条,完善惩治妨害证据犯罪立法
    (二) 修改新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势在必行
    (三) 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四) 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建立律师惩戒程序
    (五) 强调证人出庭,加快《证人法》的立法工作
    (六) 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完善律师辩护制度
结语
注释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64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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