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立法论文 >

浅析破产撤销权的立法模式和行使对象

发布时间:2022-07-03 16:39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设置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纠正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实施的违法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护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关于破产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法一共列举性的规定了六种可撤销行为,由此入手,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列举性立法模式的不足和概括加列举立法模式的优势,建议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并且在分析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概括性规定的内容即一般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二章通过对破产法规定之外的三种可撤销行为的具体分析,证明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在确定... 

【文章页数】:3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破产撤销权的立法模式和一般构成要件
    第一节 破产撤销权立法模式的改进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二章 对破产法规定之外的违法行为的撤销
    第一节 对生效裁判和执行行为的撤销
    第二节 对关联人交易行为的撤销
    第三节 对转得行为的撤销
第三章 破产撤销权行使对象的完善——诈害行为
    第一节 无偿转让行为
    第二节 放弃债权的行为
    第三节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章 破产撤销权行使对象的完善——偏颇行为
    第一节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第二节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第三节 危机期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65524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65524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bd4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