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本质与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4-02-27 10:25
十九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以巨大的决心和力度坚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但是,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问题依然不容乐观。仔细研读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会发现我国受贿罪的刑法规范存在许多缺陷,这给我们的法治反腐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为了更好地惩治和预防受贿罪,我国必须解决受贿罪立法上的问题,而这必然要建立在对受贿罪的本质和法益的正确认识上。因此,本文正文首先探讨了受贿罪的本质,指出受贿罪的本质是出卖职务损害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正当性的信赖,在此基础上研讨判断我国受贿罪的立法规定的问题,最后提出受贿罪立法重构的建议。本文除去引言,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受贿罪的本质。本部分从犯罪的三大基本属性得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法益侵害内在地包含了刑事违法性。之后评判了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受贿罪的本质的学说,发现大多都有着致命的缺陷。最后提出,我国受贿罪的本质是出卖职务损害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正当性的信赖,并作出六大说明,以期消除对此说可能存在的误解。第二部分:收受型受贿罪的“非法收受”应改为“同意收受”。本部分基于本文得出的受贿罪的法益的结论,对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和既遂进行分析,得出...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受贿罪的本质
(一)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
(二)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受贿罪的本质的学说及评价
(三)受贿罪的本质——出卖职务损害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正当性的信赖
二、收受型受贿罪的“非法收受”应改为“同意收受”
(一)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二)收受型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不应限于“收受”他人财物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删除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带来的问题
四、受贿罪立法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涵不明、表意不清
(二)贿赂的界定范围过窄
(三)刑罚设置不合理
五、受贿罪的立法建言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12551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受贿罪的本质
(一)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
(二)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受贿罪的本质的学说及评价
(三)受贿罪的本质——出卖职务损害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正当性的信赖
二、收受型受贿罪的“非法收受”应改为“同意收受”
(一)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二)收受型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不应限于“收受”他人财物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删除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带来的问题
四、受贿罪立法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涵不明、表意不清
(二)贿赂的界定范围过窄
(三)刑罚设置不合理
五、受贿罪的立法建言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1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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