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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海或半闭海制度下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立法模式探析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4-12-18 23:23
   闭海或半闭海特殊的地理特征决定了人类应该更加重视在该区域的环境保护。近年来,全球合作、双边合作保护闭海或半闭海区域海洋环境的弊端日益凸显,闭海或半闭海制度为创新此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提供了理论来源与实践路径。世界各国在闭海或半闭海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中主要采取了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这三种立法模式为推动南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发展、促进培育成熟的南海海洋环境科学认知共同体、选择符合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在南海地区发挥区域大国的主导作用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启示。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闭海或半闭海制度下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诱因
    (一)闭海或半闭海区域独特的地理特征
    (二)闭海或半闭海区域复杂的政治环境
    (三)全球合作、双边合作保护闭海或半闭海区域海洋环境的弊端凸显
    (四)闭海或半闭海制度为创新此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理论来源与实践路径
二、闭海或半闭海制度下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已有的立法模式
    (一)北海:分立—综合立法模式
        1.北海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历程
        2.北海综合—分立立法模式的形成原因
    (二)波罗的海:综合立法模式
        1.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历程
        2.波罗的海综合立法模式的形成原因
    (三)地中海:综合—分立立法模式
        1.地中海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历程
        2.地中海综合—分立立法模式的形成原因
三、对我国南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立法的启示
    (一)重视海洋科学研究,加快培育成熟的南海区域海洋环境认知共同体
    (二)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利益可以克服复杂的政治利益冲突
    (三)应发挥我国区域大国的主导性作用
    (四)我国南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可以选择的立法模式



本文编号:401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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