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立法完善 ——以缔约过失责任的制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12-22 02:07
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突显出人类慷慨利他的珍贵品质,同时也鼓励人们发扬扶危济困的精神,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深深地吸引着学界对其性质的研究赠与合同究竟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世界各国无统一的规定,学者们也争论不休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台,专章列明赠与合同,并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合同法》第185 186条分别规定了赠与合同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体现出我国对赠与合同性质与效力的立法选择是“诺成性+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模式,即赠与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成立生效,而无需采用特殊成立合同的形式并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律出台受到了众多赞誉,但也不乏质疑的呼声欲深层究其制度的法理价值和实际功能,笔者创新性地以缔约过失责任的制约为视角切入,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运用分析法比较法归纳法等方法,作出一番探讨 文章采用先破后立的结构,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思路,本文除前言结语外,共分五章对本题进行了研究论证,摘要如下: 首先引入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的概述,通过考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概念性质与行使条件,辨析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概述
1.1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1.1.1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概念?性质与行使条件
1.1.2 我国《合同法》中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比较
1.2 大陆法系国家对赠与合同性质的立法选择
1.2.1 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要式合同模式
1.2.2 以前苏联和东欧为代表的实践合同模式
1.2.3 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诺成合同并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模式
1.3 我国赠与合同的立法选择及其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关系
1.3.1 我国的立法选择
1.3.2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诺成性赠与合同的关系
1.4 小结
第二章 约束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的几点理由
2.1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民法原则相抵触
2.1.1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
2.1.2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民法公平原则相抵触
2.1.3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民法意思自治理念相抵触
2.2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不应因无偿性而不受法律的约束
2.3 约束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的其他理由
2.3.1 从诺成性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产生的不利影响看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2.3.2 从我国《合同法》第186 条与第189 条的冲突看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2.4 小结
第三章 改进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理论根据
3.1 信赖利益的概念
3.2 大陆法系国家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
3.2.1 大陆法系信赖利益保护理论的形成
3.2.2 大陆法系国家对信赖利益的具体保护
3.3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
3.3.1 约因主义对信赖利益的影响
3.3.2 允诺禁反言制度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3.4 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待保护信赖利益的意义
第四章 以缔约过失责任完善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4.1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4.2 以缔约过失责任规制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分析
4.2.1 赠与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运用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
4.2.2 我国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造成了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4.2.3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应该受到缔约过失责任的约束
4.3 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要件及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4.3.1 我国赠与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4.3.2 赠与合同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范围
第五章 完善我国任意撤销权的思考与建议
5.1 修改《合同法》第186 条以限制任意撤销权的滥用
5.2 《合同法》第189 条已无存在之必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4019268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概述
1.1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1.1.1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概念?性质与行使条件
1.1.2 我国《合同法》中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比较
1.2 大陆法系国家对赠与合同性质的立法选择
1.2.1 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要式合同模式
1.2.2 以前苏联和东欧为代表的实践合同模式
1.2.3 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诺成合同并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模式
1.3 我国赠与合同的立法选择及其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关系
1.3.1 我国的立法选择
1.3.2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诺成性赠与合同的关系
1.4 小结
第二章 约束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的几点理由
2.1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民法原则相抵触
2.1.1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
2.1.2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民法公平原则相抵触
2.1.3 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民法意思自治理念相抵触
2.2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不应因无偿性而不受法律的约束
2.3 约束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的其他理由
2.3.1 从诺成性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产生的不利影响看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2.3.2 从我国《合同法》第186 条与第189 条的冲突看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2.4 小结
第三章 改进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理论根据
3.1 信赖利益的概念
3.2 大陆法系国家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
3.2.1 大陆法系信赖利益保护理论的形成
3.2.2 大陆法系国家对信赖利益的具体保护
3.3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
3.3.1 约因主义对信赖利益的影响
3.3.2 允诺禁反言制度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3.4 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待保护信赖利益的意义
第四章 以缔约过失责任完善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4.1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4.2 以缔约过失责任规制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分析
4.2.1 赠与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运用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
4.2.2 我国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造成了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4.2.3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应该受到缔约过失责任的约束
4.3 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要件及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4.3.1 我国赠与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4.3.2 赠与合同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范围
第五章 完善我国任意撤销权的思考与建议
5.1 修改《合同法》第186 条以限制任意撤销权的滥用
5.2 《合同法》第189 条已无存在之必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401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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