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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立法之考量

发布时间:2025-05-11 01:51
  当前,国际贿赂问题越发严重,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逐渐增多,这一行为也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明确规定,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增设了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规定在我国刑法的贿赂犯罪体系中增设了一个全新的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但我国刑法一直没有相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从刑法体系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是引发笔者思考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这是保证我国刑法体系科学性的必然要求。笔者通过五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两个概念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后文对本罪增设必要性的探讨打好基础;第二部分笔者通过解释论分析来探讨我国现有刑法能否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受贿行为进行规制,...

【文章页数】:3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概念界定
    (一)外国公职人员的界定
    (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界定
二、规制可能:解释论分析
    (一)扩大解释视角
    (二)体系解释视角
三、增设必要:立法论立场
    (一)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履行《公约》的规定义务
    (三)刑法体系科学性的必然要求
    (四)管辖权扩张的必然选择
四、增设路径:比较法视野
    (一)德国法域的立法尝试
    (二)法国法域的立法尝试
    (三)芬兰法域的立法尝试
    (四)其他法域的立法尝试
五、增设构想:本罪的内容设计
    (一)增设本罪的可行方式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设计
    (三)本罪的刑罚设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4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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