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5-05-20 02:39
工业革命后,产业分工愈加精细,加之全球制造商对于商品标准化作出的努力,造成不同企业所制造的商品,可能存在某种互补性,例如智能手机与智能手机零部件的关系。此外,商品和服务之间亦可能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例如汽车保养公司往往能针对不同品牌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因此,不同的商品制造商或服务提供者有时不得不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来指示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和特征。由此,指示性合理使用应运而生。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来指示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用途等属性。我国尚未在国家立法层面对指示性合理使用进行规定,然而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案件,在实务中却屡见不鲜,例如沃尔沃(For VOLVO)案、立邦案、大众案、EPSON案等。因为缺乏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中的裁判思路迥异。虽然我国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官们对指示性合理使用有过一定的思考,但各抒己见的结果就是百花齐放,对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性质、构成要件等核心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由此,司法实践中关于该问题各自为政的现象依然存在。本文试图对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性质、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力...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目标与拟解决的问题
三、论文结构
四、文献综述
第一章 我国商标指示性使用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第一节 成文法上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缺失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
二、仅地方法院发布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审理指南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操作方法迥异
一、以现有立法体系为依据的处理方式:从使用性质和混淆角度判断
二、法院造法:以“自创”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为评判标准
小结
第二章 构成非商标性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适用前提
第一节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一种非商标性使用
一、对商标构成要素中的文字或图案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从符号语言学的角度论证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并不满足《商标法》中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以非商标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前提的立法理论与实践
一、台湾商标合理使用须以“非作为商标使用”为要件
二、加拿大将商标合理使用视为一种非商标性使用
小结
第三章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探究
第一节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观要件:善意
一、我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
二、欧美立法和判例中关于“善意”的规定
第二节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客观要件:使用形式必要合理
一、欧美判例中对“必要合理”的解读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必要合理的解读
第三节 混淆可能性不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一、混淆理论的适用前提是商标性使用
二、实际混淆可影响善意合理的程度
小结
第四章 构建我国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第一节 创设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并明确其判断标准
一、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
二、明确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判断指示性合理使用应当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对商标性使用的判定
二、第二阶段:适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4046718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目标与拟解决的问题
三、论文结构
四、文献综述
第一章 我国商标指示性使用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第一节 成文法上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缺失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
二、仅地方法院发布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审理指南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操作方法迥异
一、以现有立法体系为依据的处理方式:从使用性质和混淆角度判断
二、法院造法:以“自创”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为评判标准
小结
第二章 构成非商标性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适用前提
第一节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一种非商标性使用
一、对商标构成要素中的文字或图案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从符号语言学的角度论证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并不满足《商标法》中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以非商标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前提的立法理论与实践
一、台湾商标合理使用须以“非作为商标使用”为要件
二、加拿大将商标合理使用视为一种非商标性使用
小结
第三章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探究
第一节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观要件:善意
一、我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
二、欧美立法和判例中关于“善意”的规定
第二节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客观要件:使用形式必要合理
一、欧美判例中对“必要合理”的解读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必要合理的解读
第三节 混淆可能性不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一、混淆理论的适用前提是商标性使用
二、实际混淆可影响善意合理的程度
小结
第四章 构建我国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第一节 创设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并明确其判断标准
一、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
二、明确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判断指示性合理使用应当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对商标性使用的判定
二、第二阶段:适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404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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