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7-10-24 21:28
本文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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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互联网引领下的大数据时代,最好的史官是硬盘储存器。每个普通个体的一举一动时刻都被真实记录,数据整体反映出来的就是时代的史书。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类社会主体的生存与思维方式无一例外都的被深刻地影响和改变,“数据”将社会主体、社会主体活动、社会主体周边进行客观全面的记载、演绎。利用网络用户检索问题的同时,大数据系统将所有人的搜索情况悉数记录,真实的网络用户八亿数据,基本可以代表社会整体的真实映照。大数据时代催生而至的现代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革命,使人类社会认知数字化趋势明显,人类相互之间广泛借助数据标准化实现信息传输,所做出的决策也多基于数据定量分析而非全部直接来自于经验和直觉。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组织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的通知》,率先提出:大数据示范应用、大数据共享开放、基础设施统筹发展、数据要素流通的四个“重点支持”。根据-2015年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达到115.9亿元,增速达38%。数据市场的空前繁荣,使得大型商业主体踊跃利用数据寻求自身发展契机,打响数据市场争夺战,而各个行政机构地方政府也纷纷利用数据实现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社会商业方式与政府行为模式,都因为大数据发掘技术的迅速普及,带来了显著地变化,这也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不断凸显的个人信息权社会功能与作用,这使得围绕个人信息权展开的各种社会关系呈现出复杂的趋势。这也要求社会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提供更多的规范和限制。除了道德约束,更需要运用法律的力量为市民社会提供更有效的行为引导模式,以提高私主体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将社会关系理顺,利益博弈有法可依,社会和谐有序。本文以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价值为切入点,介绍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与传统公民个人信息权相比较的突出特点,分析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存在缺陷,并通过国际比较视野考察国外相关领域法律保护实践,对我国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路径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大数据 公民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 民法保护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宁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8
- 绪论8-14
- 一、研究意义8-10
- (一) 学术价值8-9
- (二) 应用价值9-10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0-12
- (一) 国外研究现状10-11
- (二) 国内研究现状11-12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12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12-14
- (一) 研究方法12-13
- (二) 研究思路13
- (三) 创新之处13-14
-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概述14-22
- 第一节 大数据内涵15-18
- 一、大数据的内涵15-16
- 二、大数据的特征16-17
- 三、大数据的六个维度17-18
- 第二节 公民个人信息权界定18-22
- 一、公民个人信息权定义18-20
- 二、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20
- 三、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与传统公民个人信息权比较20-22
- 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缺陷22-31
- 第一节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22-27
- 一、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现状22-25
- 二、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25-27
-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缺陷27-31
- 一、缺乏统一个人信息权保护法27-29
- 二、法律保障与救济制度困难29
- 三、信息主体安全意识淡薄29-31
- 第三章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国际比较31-37
- 第一节 欧盟、美国、日本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实践31-34
- 一、《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及相关现行法律31-32
- 二、《欧盟数据保护规则》草案32
- 三、美国个人信息权自律保护模式32-33
- 四、日本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实践33-34
- 第二节 欧盟、美国、日本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实践评析34-35
- 一、欧盟个人信息保护之评析34
- 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之评析34-35
- 三、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之评析35
- 第三节 欧盟、美国、日本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实践启示35-37
-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必须适应国情35
-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必须立足时代背景35-36
- 三、明确对个人信息权中财产利益进行保护36
- 四、明确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及承担方式36-37
- 第四章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37-48
- 第一节 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37-42
- 一、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37-40
- 二、扩大个人信息权保护范围40-41
- 三、构建侵犯个人信息权民事责任体系41
- 四、明确个人信息权财产属性41-42
- 第二节 完善法律保障和救济制度42-45
- 一、建立和解和诉讼机制42-43
- 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43
- 三、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43-44
- 四、引入集体诉讼制度44
- 五、设立专门的网上投诉管理机构44-45
- 六、建立个人信息利用企业诚信档案45
- 第三节 培养个人信息权保护意识45-48
- 一、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45-46
- 二、规范与约束自身社交网络行为46
- 三、提升账户信息安全度46-47
- 四、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能力47
- 五、积极接受信息安全教育47-48
- 结语48-49
- 附录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情况调查49-51
- 参考文献51-53
- 致谢53-54
- 个人简介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成果5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2005年02期
,本文编号:109063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1090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