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地位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
发布时间:2017-10-27 13:37
本文关键词:论主体地位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
【摘要】:民法总则规定主体人格,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一编或章调整人格尊严关系。主体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相区别是民法发展趋势。人格尊严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产生其他人格权的本源性权利。隐私权、环境人格权、信息控制权、患者自己决定权和知情权、信用权等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构成人格权法独立的基础。人格两分是人格权立法的科学依据。制定人格权法,有利于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其立法应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立足中国国情,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相一致;正确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民事基本法以及特别法的关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和生命伦理。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 主体地位 尊严关系 人格权
【基金】: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基金项目(YJAB20064)“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人格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理论研究中,存有人格权法在民法典独立成编或制定单独的人格权法与在民法总则自然人中单列一节人格权的不同主张的争论。每种观点均有其道理,也有其尚未解决的问题。依本人浅见,应,
本文编号:110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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