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播组织的邻接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7-11-14 14:38
本文关键词:网播组织的邻接权保护
更多相关文章: 网络广播 网播组织 技术中立 保护广播组织条约
【摘要】:虽然网络广播组织采用了与传统广播组织不同的技术,但根据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没有必须将其与传播广播组织区分对待。在具备"播出者控制节目时间"、"使公众接收"以及接收的"同时性"等技术要素,以及对节目编排与播出时间"提出动议"和"负有责任"的主体要素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对网络组织提供保护。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0)“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的成果
【分类号】:D923.41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所享有的邻接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然而,近年来网络广播(以下简称“网播”)技术的发展给广,
本文编号:118584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11858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