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认定——以其与保证之区分为讨论核心
发布时间:2017-11-14 16:37
本文关键词: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认定——以其与保证之区分为讨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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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担保债权相似之表象,然究其本质,两者具有不同之机理。保证债务附从于主债务而存在,保证人仅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始补充性地承担债务;承担人在承担债务后获得独立债务人之地位,其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两者在债务属性、债务存续期间、抗辩事由援引及债务移转等方面大相径庭,保证债务轻于承担人债务,故在两者之认定上甚具实益。适用保证抑或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规定,应依照以下规则: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以对价给付利益为认定标准;若无对价给付利益时,应区分一般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而分别判断。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并存的债务承担(亦名债务加入)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未予以直接的规范,但在学理上〔1〕与司法实践中,〔2〕并存的债务承担却得以充分地发展与适用。学理上讨论债务承担制度时,一般以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相比较而论述:前者使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后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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