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债司法实践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15 21:38
本文关键词:我国自然债司法实践现状分析
【摘要】:民法自然债指符合一般道德观念要求的法律未赋予强制力但维护其自愿履行后果,故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受领人有权受领并保有给付的债。民事司法中,一方面围绕既有规范的适用来落实自然债,如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届满后的自然债、利息给付的自然债等;另一方面在自然债的类型拓展上进行有益的探索,如对分手费约定给付、经败诉判决后的债、排除执行力的当事人约定、过高违约金的约定等进行特别的司法处理。我国自然债的民事司法实践现状,既展现了司法对于立法的尊重和落实,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创造与创新,仍需要立法上的制度完善。
【作者单位】: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债与我国债法完善之研究”(09CFX047)
【分类号】:D923.3
【正文快照】: 在民法中,自然债指符合一般道德观念要求的法律未赋予强制力但维护其自愿履行后果,故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受领人有权受领并保有给付的债。它是对主体施加相当程度良心压力的财产给付关系受法律适当尊重而进入民法领域的结果。与受到法律强制保障的完全债相对,它不是利用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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