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6 01:10
本文关键词: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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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农场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家庭农场立法的缺失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立法首先应当明确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是家庭农场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参与市场活动的前提条件。现有的民事主体制度不能适应家庭农场培育和发展的需求,应当明确家庭农场为新型的非法人组织。同时,界定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家庭农场与农户的关系,家庭农场成员和家庭成员的关系以及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作者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
【基金】:农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家庭农场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20140602) 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YETP0328)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大北农教育基金”资助(2415007)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D922.4
【正文快照】: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之中。2013年中央1号文件,确立家庭农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随后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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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殷欧;;上海家庭农场发展实践与政策法律思考[J];上海农村经济;2014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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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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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9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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