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物权的大陆法系经验与中国立法方向
本文关键词: 物权法定 法定物权 习惯物权 公示制度 出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0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物权法定主义对于交易秩序之维持具有重要作用,仍有坚持之必要。但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严格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脱离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基于社会需求之立场,有必要对物权法定主义作缓和化解释。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最新判例和学说,可以发现物权法定主义呈现出新的发展动向。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逐渐突破法律对物权种类的封闭式列举,物权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种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将民法典的编纂提上日程,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物权无疑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我国民法典应努力加强物权种类及其内容的标准化,同时也要为习惯物权的司法承认预留制度空间,并作必要的制度安排,建立以物权公示制度为基础的法定物权与习惯物权并存的物权体系。
[Abstract]:The doctrine of legalism in real righ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intenance of transaction order, and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insist on it, but the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doctrine of legalism in real right leads to the rigidity of property law. From the inherent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Based on the standpoint of social demand,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a moderating interpretation of the doctrine of property law.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legal doctrine of real right presents a new trend of developmen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court gradually breaks through the closed enumeration of the types of real right in the law.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 CPC Central Committee once again put the compil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n the agenda, and in the process of compiling the Civil Code, The real right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civil law. Our civil code should make great efforts to strengthe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types and contents of the real right, and at the same time reserve the institutional space for the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the customary property right, and make necessary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o establish a real right system based on the system of publicity of real right and the coexistence of legal real right and customary real right.
【作者单位】: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北海道大学;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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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5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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