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研究
本文关键词: 格式合同 契约死亡 实质正义 司法规制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人类的一切行为在为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他付出代价。格式合同亦是如此。格式合同提高了交易效率,对所有的相对人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对待,并以行政机关制定范本的途径达成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目的。但格式合同的出现,导致了契约自由徒具躯壳,与契约自由合体的契约正义也完全走向了实质的不正义。“平等的主体”完全不复存在,“完全自由市场”更被垄断所代替,格式合同中的弱势一方不可能拥有充分的信息、不可能拥有足够选择的缔约相对人、当然更不可能拥有公平分配的合同权利。内田贵于是在《契约的再生》中嗟叹“作为社会现象的契约之死,无非是‘契约自由’的丧失。”为了让死亡的契约“复活”,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在世界各国普遍开展。从最初的行业公会制定格式合同范本开始,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探索,各国分别构建适合本国的格式合同规制模式,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社会规制初具规模。我国格式合同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涉及的行业更为众多,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所决定的,市场上格式合同已涵盖了所有的生活消费领域及商业领域,可以说,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但我国并未构建中心明确的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模式,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处于令人尴尬的起步阶段。本文对于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研究正是基于对立法规制、行政规制的反思,从而充分肯定司法规制的作用,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引入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中,以实证研究的广阔视野和精准指向,在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中落实经济法理念对格式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作用,以期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寻求实质正义的司法解决之道,进而以寻求一种达致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新的合体的目标的司法实现路径。本文遵循清晰的三段论逻辑主线,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展开研究。首先从契约的死亡理论、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的挑战提出问题,明确格式合同规制的必要性;然后在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方式(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社会规制)的介绍和比较研究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应以司法规制为中心,并对规制以及合同的规制进行了经济法意义下的界定与解读,对司法规制的基础——立法规制的应然效果进行了分析,对司法规制的内容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将司法规制的内容界定为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制、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制、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最后进入文章的核心部分即解决问题阶段,此部分分三章从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制、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制、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三个角度入手,首先进行基本理论的系统研究,其次采用实证分析的定量化数据统计对司法规制的实然效果作出评价,然后以九类典型格式合同共3937个案例为研究素材,总结出不利于格式合同相对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并进行分类解析,在类型化法律问题的分析过程中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引入格式合同案件的司法审判,以达致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目的。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契约的死亡与格式合同的挑战。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为什么格式合同需要规制。第一节是对契约死亡理论的研究,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从合体到背离的过程就是所谓契约的死亡。本部分介绍了契约自由理论和契约正义理论的沿革和含义,研究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合体问题,包括合体的理论基础与假定条件,然后明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背离的必然,进而分析其背离的原因与表现。第二节研究的是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对契约正义的挑战。格式合同的出现,导致“平等的主体”完全不复存在,“完全自由市场”更被垄断所代替,格式合同中的弱势一方的利益被漠视,契约自由徒具躯壳,与契约自由合体的契约正义也完全走向了实质不正义的反面,严峻的现实就是问题之所在,研究之必要。本部分对格式合同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进行了研究,并对格式合同的概念、性质及特征进行了界定和分析,最后提出格式合同何以挑战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合同,源于其负面价值使然。第二章是分析问题——格式合同的规制方式比较和司法规制中心地位的确立。第一节首先对经济法意义下的规制进行了界定和解读。首先研究了规制的基本理论,包括何为规制;规制的理论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分别是什么;规制的分类如何。然后将规制界定在经济法的范畴中,提出规制是经济法的概念的命题,并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客观基础和调整方法角度论证此命题,从民法的初次干预与经济法的再次干预理论分析此命题;随后提出合同是规制应予作用的范畴,在对格式合同进行经济法解读的研究中提出以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规制格式合同的中心观点。第二节是对格式合同规制方式的介绍与比较,首先介绍了四种规制方式(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社会规制)以及各国规制格式合同的模式,并在对四种规制方式的区别与联系的比较中,确立了以司法规制为中心的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模式。第三节是对司法规制的总则式研究,首先研究了作为司法规制基础的立法规制的应然效果,以中外对比的方式分别从模式和内容两个角度对立法规制的应然效果进行分析;其次将司法规制的内容界定为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制、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制、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三个方面。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为解决问题——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制、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制、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从这三个角度具体研究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如何以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作为格式合同纠纷审判的指导是研究的重点。第三章研究格式合同的订入规制,此为司法规制的门槛,只有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才具有拘束力。第一节研究格式合同订立的基本理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仍需要遵循要约与承诺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亦有特有的流程,其中司法规制的重点是格式条款的订入制度。第二节研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积极要件,须经要约阶段的充分明示和承诺阶段的意思合致才能订入合同。第三节研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消极要件,不得为“异常条款”和“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条款”。其间,强调了对格式条款以公平原则进行实质的审核。第三节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实证分析,先做基本情况的数据表格分析和实然效果评价,再就九类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因公平原则成为了确定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主要理由,对其自由裁量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第四章研究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制。理论部分的研究具体为:对狭义的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价值补充三种方法进行了研究,对法律解释规则及其顺位进行了介绍,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包括通常理解规则、不利解释规则、采用非格式条款规则进行了研究,对免责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和项下规则进行了介绍。实证部分先做基本情况的数据表格分析和实然效果评价,再就九类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因通常理解成为了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相对人判决的主要理由,对其自由裁量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第五章研究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此为司法规制的最后关卡。第一节是合同效力的基本理论,包括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形态。第二节是格式合同无效的效力规制,首先研究了合同无效制度,对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了价值的评判,并区分了合同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进行介绍。进而对格式合同无效的效力规制进行分类研究,分为违反强行法的格式条款无效、黑名单所涉格式条款无效、灰名单所涉格式条款并不必然无效、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节是格式合同可撤销的效力规制。首先研究了合同可撤销制度,进而对格式合同可撤销的效力规制进行分类研究,分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等四项可撤销情形。第四节是格式合同效力规制的实证分析。先做基本情况的数据表格分析和实然效果评价,再就九类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成为了确定格式条款效力的主要理由,对其自由裁量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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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5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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