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
本文选题:通知移除制度 切入点:避风港 出处:《法学》2015年01期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合格通知后,会及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这是通知移除制度有效实施的预设前提。然而,事实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往往并未积极移除侵权内容。这导致了通知移除制度未能如立法者所预期般有效抑制网络侵权的发生。通知移除制度局限性的直接原因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权衡守法和违法的成本与收益后,往往选择宁可违法,也不愿移除侵权内容。该"选择性守法"现象的出现,又根源于通知移除制度本身存在的设计缺陷,即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法官"的基本程序正义原则。此种制度设计的产生原因在于互联网技术对传统法律救济途径造成的冲击。破解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可从扭转互联网技术对传统法律救济途径的影响、改变通知移除制度的设计缺陷、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成本以及发挥"知道"规则的替代性作用等方面加以考虑。
[Abstract]:Upon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of eligibility,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will remove the relevant infringement content in a timely manner, which is the precondition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otice removal system. However, facts have shown that, After receiving the notice,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often does not actively remove the infringing content. This causes the notice removal system to be unable to restrain the occurrence of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as effectively as the legislator expected. The direct reason for the limitation of the notice removal system is that, Based on the needs of their own interests,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after weighing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law-abiding and illegal, often choose to violate the law rather than remove the infringing content. Also rooted in the design defects of the notice removal system itself, That is, it violates the basic procedural justice principle of "no one shall be a judge for himself". The reason for the design of such a system lies in the impac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on traditional legal remedies. It can be considered from the aspects of reversing the influence of Internet technology on traditional legal remedies, changing the design defects of notice removal system, increasing the illegal cost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and giving play to the alternative role of "know" rules.
【作者单位】: 宁波大学法学院;
【基金】:作者主持的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论自媒体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项目编号:14NDJC058YB)的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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