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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视角下的驰名商标保护边界探究

发布时间:2018-04-16 01:01

  本文选题:驰名商标 + 搭便车 ; 参考:《北京外国语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摘要】:自《巴黎公约》以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断扩张,从一开始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类别中的保护,到后来突破类别的限制,发展到到跨类保护,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及地区在跨类保护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保护作出了进一步的扩张。根据欧盟《商标指令》的规定,减损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声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显著性或声誉获利均可能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而这一规定,被欧盟绝大多数成员国吸收进国内法,并投入司法实践之中。在上述三种商标侵权类型中,第三种类型又被称作搭便车行为。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搭便车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商标领域之中,针对搭便车行为的案件也层出不穷。欧盟尽管对搭便车行为作出了立法层面的规定,却未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而搭便车理论的具体发展和适用,都需要通过具体案例逐步进行解释。不管欧盟的解释是否能够获得肯定,搭便车理论却因为这些知名的案例吸引了全球的目光,而我国也受到欧盟的影响,最高法院于2009年出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并在第9条第2款中对“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其具体适用却存在重重困难与各种争议。本文将以搭便车理论在欧盟的发展为样本,探究搭便车的概念与具体适用,尝试找出其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适用边界,以及搭便车理论在我国可发挥的作用。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搭便车理论的历史发展及我国现状。搭便车理论在欧盟得到了最大的承认与发展,从立法层面来看,搭便车理论在欧盟的《商标指令》及《商标条例》中都得到了确认;从司法层面来看,欧共体通过对Intel案、Mango案、L' Oreal案、Whirlpool案、Interflora案等一系列案件的裁判,为搭便车理论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框架。而我国虽然有相关司法解释看似对搭便车作出了规定,在学理讨论与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得到认可,从而提出搭便车理论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第二部分对搭便车理论和淡化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对两者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分别进行讨论之后,笔者认为无论不论是淡化还是搭便车,前提条件都是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都要求第三人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之间建立起“连结”。然而前者减弱商标显著性或贬损商标声誉,而后者则将焦点由对驰名商标的减损转移到搭便车人的获利之上,这是两种理论模式下的侵权行为之间最为关键的不同点。第三部分探讨了搭便车理论的现实空间。这部分通过经济学分析法,分析了搭便车行为存在的合理性,讨论了搭便车行为可能会导致的危害结果,指出搭便车理论的适用需谨慎,以免打破市场平衡,并对搭便车行为的规制提出了限制条件。第四部分探讨的是搭便车视角下驰名商标保护的边界。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搭便车理论作出了总结与反思,并提出了笔者对我国对搭便车理论的采纳情况的建议,指出欧盟《商标指令》对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对我国而言有过度保护之虞,继续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是符合我国发展现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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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5;DD913;D923.43


本文编号:175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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