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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犯消费者权益时的经营者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6 13:33

  本文选题:第三人侵权 + 经营者 ; 参考:《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商品经济中相对应的一对主体,虽然经营者并不是顾客安全的保险人,但也不应该只是一个追求经济利益冷漠的旁观者。为了营造一个“让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1的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加重经营者的责任是当下的立法趋势,我国也逐渐在实践中确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并且从近几年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的责任的具体内容、归责原则方面并未明确,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问题依然困扰着司法界,且目前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下承担的只是相应的补充责任笔者认为并不合理。基于此,本文以《第三人侵犯消费者权益时的经营者责任研究》为题,从相关的具体案例入手,通过分析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和义务来源,浅析我国目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针对日后如何完善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文章第一部分引出问题,通过对具体案例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进行分析,得出目前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法官在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时存在的争议。自《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我国在解决第三人侵犯消费者权益时经营者的责任承担问题上开始真正有法可循,随着立法的进步,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了相关规定,这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来看,是很大的进步。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方面的立法漏洞会使法官针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问题做出不同的判决,不利于司法公正,容易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有效的保护消费关系中的弱势群体。 第二部分主要是第三人侵犯消费者权益时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及义务来源。无论是危险责任论、获利报偿论还是合理信赖论、节约社会成本理论,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让经营者来承担责任有充足的正当性。同时笔者对目前学界关于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性质进行比较,认为在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时不宜一刀切,而应当以法定义务为原则,以合同义务为补充;以基础义务为原则,以附随义务为补充;以积极义务为原则,以消极义务为补充。 第三部分笔者介绍了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并浅析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从一般法到特别法都有关于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安全的规定,可以说立法者对消费者越来越重视,但我们不难看出,目前的立法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缺乏对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责任的具体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未规定经营者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另外在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不尽合理。 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加重经营者的责任是我国的立法趋势,但任何事情都是过犹不及,如果盲目地加重经营者的责任会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因此要在利益权衡中寻找平衡点,笔者建议首先应该逐步完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其中包括义务内容、确定标准、合理限度等,在规则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有利于平衡举证责任,也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在责任的承担上,笔者建议在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之后,在第三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经营者对不足额的部分进行补充,并设立追偿权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加周全,对经营者的责任规定更加适度,这样在损害发生时才能够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法治的福利。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D92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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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5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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