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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6 15:29

  本文选题:无权处分 + 合同法 ; 参考:《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决定权在于权利人,即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标的物原权利人是否追认或默认等,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对买受人的利益保障不足,也不利于合同交易安全。在2012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基于社会发展和合同意思自治精神,我国现行法律无权处分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语境下,特别是结合“法治中国”的司法背景,无权处分制度作为一个古老而又现代的法律课题,一直受到学者和司法实践的关注,有关无权处分制度的研究多如浩海,但是其存在的问题始终没有妥善解决。结合当前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民法总则》,笔者认为,尽管无权处分法律制度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但按照我国法制社会的顶层设计,当前要妥善处理好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其中的一些具体司法实践问题,通过制度重构,来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无权处分法律制度体系。本文结合物权变动模式,对无权处分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行模式和方法进行研究,力求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无权处分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当前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理论和实务中还存在一些缺陷,如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难以界定(目前仅对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追认行为在实践认定中没有明确参考标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存在冲突、无权处分制度与安全交易理念存在分歧、无权处分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新型财产是否纳入无权处分对象等问题,都需要结合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从而进一步丰富无权处分制度的相关理论,为司法实务提供借鉴。本文细致深入的探讨了无权处分理论,阐述了其中的三种学说:无效说、待定说、有效说。三者与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相对应。同时,无权处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物权变动。然后,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合同法》和《物权法》两个角度,重点探讨了前者的第51条与后者的第106条相关规定,并认真梳理了司法实例,指出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针对无权处分的合同和行为效力,本文通过学说梳理认为,目前无权处分相关理论呈现出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等,但结合综合分析,目前主流是认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学说;二是针对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后认为,我国在物权变动模式与现代世界各国流行的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模式均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结合我国实践,去努力研究真正适合国情的法制演进模式;三是针对当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无权处分制度问题,通过借鉴域外无权处分制度一些好的做法,提出了将无权处分合同确认为生效合同(不存在合同法52条情形)、建立处分权独立原则、规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边界、将新型财产纳入无权处分制度范围等路径完善建议,努力促进本文研究成果符合“法治中国”视域下依法治国的整体设计理念。
[Abstract]:The author thinks that , 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legal system has no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legal system .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article 51 of the former and article 106 of the latter , and carefully combs the judicial example , points out the main problems currently facing , points out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 Firstly , it points out that there is no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relevant theory .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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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5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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