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享有权作为环境法上权利的核心构造
本文选题:环境享有权 + 法律解释 ; 参考:《政法论丛》2016年05期
【摘要】:环境享有权是每个公民(自然人)生存本能需求的表达,既包括对清洁环境要素的生理享受,也包括对优美景观、原生自然状况的精神和心理享受。环境法上权利群落中绝大多数权利所承载的社会功能,或多或少可为现有部门法之法律解释所涵盖,或者为传统部门法中理论基础较完善与发达的母权利所演绎得出。而对于公民对良好环境享有需求的保护则不然,其要么遇到了我国实定法上的障碍,要么已穷尽现实中法律解释之空间,环境享有权的缺失无助于我国全社会范围内环保工作的社会动员,也无法提供基于精神层面审美需求凝聚的社会共识所需要的权能。环境享有权的功能恰恰在于保护公民拥有的舒适环境、能够欣赏文化与自然美。这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应是我国环境法上权利的核心构造,也应在现实司法裁判中通过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方式逐步得以确立。
[Abstract]:The right to enjoy the environment is the expression of every citizen's (natural person) survival instinct need, including not only the physiological enjoyment of the elements of clean environment, but also the spiritual and psychological enjoyment of the beautiful landscape and the original natural condition. The social function of most rights in the community of rights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can be more or less covered by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existing branch law, or by the deduction of the more perfect theoretical basis and the developed mother rights in the traditional branch law. But for the citizens to enjoy the protection of the good environment is not the case, they have encountered the obstacles in the real law of our country, or they have exhausted the space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in reality. The lack of the right to enjoy the environment does not help the social mobi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in the whole society of our country, nor can it provide the necessary power for the social consensus based on the spiritual aesthetic needs. The fun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 is to protect the comfortable environment owned by citizens and to appreciate culture and natural beauty. This new type of right should be the core structure of the rights in environmental law of our country, and should be gradually established through the wa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renewal in the actual judicial adjudication.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委托重大项目“环境法上的权利类型研究”(12JJD820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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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1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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