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的关系
本文选题:强制性标准 + 侵权责任 ; 参考:《中国法学》2017年04期
【摘要】:有关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关系的争议,主要源自对强制性标准的曲解。强制性标准是基本标准、最低标准,不能适应安全价值的需要,也不能实现安全效力的强制。强制性标准仅是侵权责任注意义务的重要产生依据和侵权责任承担的重要判断依据,符合强制性标准不能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未来实现技术法规与侵权责任承担的关联,需要结合技术法规的法律层级以及具体规范设计分别进行判断。在民法典中,宜以《民法总则》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作为处理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关系问题的法律依据,实现与《标准化法》的相互衔接。
[Abstract]:The dispute concer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mpulsory standard and the liability for tort mainly derives from the misinterpretation of the compulsory standard. The compulsory standard is the basic standard, the minimum standard, the requirement of the safety value and the compulsion of the security effect. The compulsory standard is only the important basis and the tort liability for the duty of attention of the tort liability. In the fu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the liability for tort should be judged according to the legal level of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the specific standard design. In the civil code, it is appropriate to use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civil law eleventh "other laws to the people." In particular,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ovisions, "as the legal basis for deal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mpulsory standards and the liability for tor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hesion of the < Standardization Law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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