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私法救济路径
发布时间:2018-10-14 15:31
【摘要】:物权的私法救济路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物权请求权,另一种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我国立法和学说中则采用“侵权责任”1的用语。关于物权的私法救济,在我国法学界一直是个争议不断的问题,从《物权法》制定之前“要不要规定物权请求权”的争论,到《侵权责任法》制定前“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关系”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这些争论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并没有尘埃落定,甚至法律的出台不仅没有起到降低争论的作用,反而使原本的一些争论甚嚣尘上。2除了两者关系的争论,对于具体适用产生的问题也争议不断,如尽管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但是对于该制度的类型、要件等仍有争议。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物权救济中的作用如何体现,两者关系如何,其在民法典中的布局如何,物权救济中的具体制度如何设计,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本文主要分成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共包括四章:第一章为对救济权的探讨,这也是研究物权私法救济的一个基础。作为物权救济路径的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质上都属于救济权。救济权的含义和功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分析我国所采用的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上的救济权概念,以及通过对救济权含义和功能的理解,为下文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争议理清基础上的思路。第二章为物权私法救济路径之一——物权请求权有关问题的梳理和分析。在本章中,笔者从物权请求权的含义和性质、独立存在的逻辑基础、具体类型和适用等争议问题展开分析。第三章为物权私法救济路径之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析。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包括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方面的内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侵权责任”的“中国特色”。我国法上在使用“侵权责任”概念时对其内涵的界定并不统一,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传统上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仅以损害赔偿为限,也即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物被损害时,包括在无权占有场合下造成的损害,其是构成了侵权行为的,按理应该按照侵权法上的规定进行救济,但是《物权法》在第242条和244条也做了规定。两者之间的差异如何以及怎样适用是本章关注的重点。第四章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路径的独立与契合。除了第二章和第三章对两种救济路径的分别分析之外,在本章从总体上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另外还进行了实证研究,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争议在实践中如何体现?其对裁判规范的选择有何影响?是否真的造成了适用上的困境?修改法律是否为解决争议的唯一途径?在本章,笔者通过对法院判决案例的收集进行分析以求揭示我国物权的私法救济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将来民法典中关于该问题的布局和设计提供实证上的支撑。
[Abstract]:There are mainly two kinds of legal remedy paths of real right, one is the right of real right, and the other is the right to claim damages. In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theory, the term of 鈥淟iability for Tort鈥,
本文编号:2270878
[Abstract]:There are mainly two kinds of legal remedy paths of real right, one is the right of real right, and the other is the right to claim damages. In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theory, the term of 鈥淟iability for Tort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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