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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监护”规定的释评

发布时间:2019-09-18 16:43
【摘要】:《民法总则》立法在延续《民法通则》既有架构与模式的基础上,扩大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责,重视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特殊性,全面加深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具体制度上,新立法新创事先委任监护人、临时监护、监护人资格撤销恢复等机制,对既有规则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可操作性。但是监护制度的系统化、类型化和专业化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劳动合同法规避行为与对策研究》[CLS(2016)D65]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53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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