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构建公墓经营者以及丧主在公墓上有享有的权利体系;二是解决在保护丧主在公墓上的利益时所出现的问题。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公墓的概念性质以及公墓的种类,并明确本文所探讨的是城市中的经营性公墓中的墓穴式公墓。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有三方面内容。首先分析了现行法律中对于公墓上的权利的规定并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即丧主对公墓的权利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坟墓享有所有权并对墓地享有物权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对坟墓以及墓地享有不动产租赁权。其后,本文总结了在实务中以及理论界对丧主在公墓上享有的权利的态度,法院以及理论界通常认定丧主对坟墓享有所有权。最后,本文介绍了在国外,丧主对坟墓享有的权利以及限制。本文的第三部分就是对公墓上权利体系的构建,主要有两方面内容。其一,笔者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之上,通过提出以“是否尊重国人的丧葬心理,满足殡葬的社会功能”为标准判定丧主对公墓的权利,经过多方面的比较,得出让丧主享有坟墓的所有权更有利的结论。其二,本文讨论了公墓上权利的行使限制。首先,讨论了丧主对墓地使用权的年限,笔者从坟墓性质以及节约用地的角度考虑,认为丧主的使用权年限应当为20年并可以经申请无条件续期。其次,在公墓的转让方面,经过法规分析、实务总结、理论探讨得出结论:一次转让可以放开限制,允许生前购买坟墓,但每一个人只能购买一个公墓;二次转让应当严格控制,只有在以节约墓地资源为目的方能对公墓进行二次转让。最后,在公墓的抵押方面,通过分析现行法律以及抵押的必要性、可能性与问题,得出应当限制公墓的抵押,并从抵押关系的客体,当事人,抵押权的设定规则,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具体讨论了允许公墓抵押的例外规则。本文的第四部分讨论了在实务中裁判坟墓侵害案件所遇到的两个问题。一是精神损害认定与赔偿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法条解读,并参考了现有的学者观点,从侵害坟墓实际所侵害的客体类型出发,得出结论:侵害坟墓侵害了多重权利,除了财产权之外,其还侵害了死者以及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同时还可能侵害近亲属的身份利益,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接下来,本文尝试设计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规则。二是公墓管理人责任问题。首先,是否可以基于违约要求管理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笔者结合学者观点以及坟墓的特殊性得出可以基于违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结论。其次,笔者分析了基于侵权起诉时,管理人与真正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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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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