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0-02-13 05:06
【摘要】: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适用于普通动产物权变动没有争议。但是,类似于飞机、船舶等价值量和体积较大的动产,学界也将之称为特殊动产或准不动产,该类动产物权自何时发生变动,《物权法》第24条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该条只明确规定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类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什么。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学界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也是司法实务一直要解决的难题之一。为了提高司法实践效率,解决审判中特殊动产的确权问题,减少对该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试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以提高司法裁判效率,维护司法审判的统一性。但事与愿违,该解释出台后,引起了更强烈的争论,很多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提出了该解释所确定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优于登记,优于合同成立在先的规则存在的问题。可以说该解释只是为司法机关确立了统一的标尺,并未从根本解决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学者的理论,认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仍然应该是交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当事人受领交付,完成变更登记,则该物权产生全面的对抗性;若当事人只受领交付,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则物权发生变动,只是该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当事人只进行登记,没有受领交付,此时物权并未变动,登记只在合理期限内阻却后受领交付人主张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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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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