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保护机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2 01:06
【摘要】:金融消费者概念是伴随金融市场发展而兴起的,与一般的消费概念相比,金融消费具有抽象性、专业性、风险性的特征,因此消费者在权利救济上面临着更大的困难。我国在金融消费领域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多为原则性指导,无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导致法律可执行性差。目前我国金融消费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与监管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实际利益方面工作有待加强。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专业性、执行力方面与英美等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快速发展的金融产品致使金融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鉴于英美诸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本文在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现状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当前混业经营的趋势,提出在我国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实行专门保护。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开宗明义介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保护制度研究的学术意义和实用意义、分析探究国内外研究现状,阐明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技术路线。第二部分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专门保护理论进行分析,从概念、原则等方面介绍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并介绍了英美两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实践经验,以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英国的金融行为局(FCA)为例,介绍了两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情况,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了借鉴。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说明了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面临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专门化的对策建议。基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在法律及相关制度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如: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能、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等。第五部分是结论,通过对国内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即在当前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下建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保护制度是可行的,这也是适应混业监管的必然举措,对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图文】:
2008 年金融危机后,人们开始反思这种大一统的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普遍认为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理念与方法上都存在矛盾,,很难由一构兼任,监管机构常常忽视对普通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金融监管改革成人关注点。2012 年 12 月颁布的《金融服务法》正式将 FSA 的监管职能拆分三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英格兰银行框架内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ommittee, FPC)和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 将分别负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而金融行为局(Financial ConductAuthority, FCA)监管所有金融服务行为。FCA 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直接对应该财政部和议会,FCA 继承了此前 FSA 的微观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其核心目标是金融市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利、规范资本市场运行。FCA 的主要职能是进行行为监管在英格兰银行下新设的 FPC 负责领导和协调 FCA 与 PRA 的审慎监管工作,提升受监管机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12]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我国金融监管职责个机构共同承担的。2003 年,根据全国人民代新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原中国人民一行三会”共同构成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2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会”)作为一行三会年 3 月 13 日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银监会和保监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其审慎监管职责。至此,“一,“一委一行两会”的格局逐渐成型。证监保监银监中国消费者协会 监管机构 司法救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8
本文编号:2594216
【图文】:
2008 年金融危机后,人们开始反思这种大一统的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普遍认为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理念与方法上都存在矛盾,,很难由一构兼任,监管机构常常忽视对普通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金融监管改革成人关注点。2012 年 12 月颁布的《金融服务法》正式将 FSA 的监管职能拆分三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英格兰银行框架内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ommittee, FPC)和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 将分别负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而金融行为局(Financial ConductAuthority, FCA)监管所有金融服务行为。FCA 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直接对应该财政部和议会,FCA 继承了此前 FSA 的微观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其核心目标是金融市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利、规范资本市场运行。FCA 的主要职能是进行行为监管在英格兰银行下新设的 FPC 负责领导和协调 FCA 与 PRA 的审慎监管工作,提升受监管机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12]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我国金融监管职责个机构共同承担的。2003 年,根据全国人民代新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原中国人民一行三会”共同构成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2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会”)作为一行三会年 3 月 13 日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银监会和保监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其审慎监管职责。至此,“一,“一委一行两会”的格局逐渐成型。证监保监银监中国消费者协会 监管机构 司法救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8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叶建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J];中国市场;2014年11期
2 李文华;吴丹;包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职能研究——以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职权为借鉴[J];贵州社会科学;2013年09期
3 林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专门化[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3年02期
4 高田甜;陈晨;;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03期
本文编号:259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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