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商标权的产生以及商标法的制定发展,市场主体愈加注重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市场主体注重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其结果必然是商标权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断的扩张。商标专用权的扩张保护了相应市场主体的商标权益,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关商标法律关系的多元化发展,造成了商标领域内的冲突不断增多。随着商标纠纷的增多,我国的相关市场主体也在不断的寻找一些有效的途径来解决商标方面存在的纠纷。作为一种解决相应商标纠纷的途径,商标的共存在近些年来也不断地被作为解决商标纠纷的一种极为有效途径而被市场主体所认可。学界对于商标共存的研究随着对商标共存使用增多而不断的深入,但是对于商标共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很多不明确之处。商标共存包括商标的法定共存以及商标的协议共存,对于这两点的研究同样也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商标协议共存的研究是本文的主要目标,从各个方面了解商标协议共存是本文的基础所在。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是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但是权利必定会有限制。由于商标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性质不同,所以以商标权为标的之商标共存协议与以一般民事权利为标的之民事协议在性质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民事行为,以意思自治作为基础的生效要件。对于商标协议共存,除了考虑基础性的成立生效要件之外还需对特殊性的要素进行阐述。同时商标协议共存产生的背景以及自身所具有的特性,使得我们必须清楚商标协议共存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同时商标的协议共存关系到公共利益以及商标权人自身的利益,而二者的衡量也是关系到商标协议共存效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市场主体在商标权扩大的情形之下,为了解决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维护自身的市场利益而采取不同途径以及方法。商标自身的特性以及商标专用权的特性,以及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市场的不健全等是商标共存产生的背景。商标共存分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共存以及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产生的商标共存,两者之间的不同基于产生原因的不同。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共存在实践中并没有太大的分歧,所以本文对于商标共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商标协议共存的研究。商标权人采用商标协议共存的形式来解决关系自身的商标问题,解决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商标纠纷以及对于市场占有的维持。中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不承认商标协议共存的存在,也不承认商标协议共存对混淆所产生的效力。商标协议共存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关于商标共存协议之结果,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仍然以意思自治作为有效要件。市场主体之间的商标协议共存关系到的不仅仅是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商标关系,还关系到市场之中的商标秩序以及相关公众的利益。我国当前有关商标协议共存的立法缺失以及行政以及司法机关对于商标协议共存的不同态度,需要我们对当前的有关现状进行了解分析并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法。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商标协议共存不同程度的承认以及商标局基于《商标法》的规定不承认商标协议共存的存在,典型的案例就是“良子案”以及“真的好想你案”。在考察域外有关商标协议共存的制度之时,可以发现无论是在行政还是在司法领域各国商标法对于商标协议共存基本上是处于承认的态度。例如在美国规定商标法律关系的《兰哈姆法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商业标识并存注册的必要条件,英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七条中则规定了对于商标的善意地同时使用。但是,对于商标的协议共存各国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商标协议共存是一种有限制的有关商标共存的协议状态。通过对于域外相关规定以及案例的考察,首先对于当前中国商标协议共存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分析推出商标协议共存的必要要素。其次在了解了相应的必要要素之后,对于中国当前的有关商标协议共存的制度建设提供相应的建议。在以上的思路之下,本文具体的分为以下的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需要明晰商标协议共存的概念,明晰商标共存的概念以及商标协议共存与商标共存协议的一些区分。对概念进行界定主要是为了统一相关问题的背景,避免产生概念上的矛盾。其次,还必须探讨的是商标协议共存产生的背景,对商标协议共存产生的原因进行探究。最后通过对于概念的以及产生背景的了解,对于商标协议共存产生的合理性进行探讨。第二部分是当前中国有关商标协议共存的现状进行相应的研究,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例为基础来探讨当前中国对于商标协议共存的态度以及看法。通过归纳分析,探讨当前我国在立法层面以及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对于商标协议共存的不同看法以及态度,讨论这些看法产生的原因。对这些不同看法的分析是为了寻找相应的解决之道,为商标协议共存的制度构建提供现实性的依据。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于欧美商标协议共存的现状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学习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国外对于商标协议共存的承认以及研究,包括对于商标协议共存的制度建设都值得我们进行借鉴学习。通过对于美国、英国两个国家的相关比较典型的商标协议共存模式的研究,学习借鉴相应的立法规范以及制度、了解相应模式的成因以及限制。通过对于域外相关模式的借鉴学习,为我国的商标协议共存的完善以及制度建设提供经验。第四部份的内容是在通过对于上述有关商标协议共存概念上的明晰、对中国相应现状的了解分析以及比较法的研究,推导出商标协议共存成立生效的必要要素。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商标协议共存在成立生效要件上具有其特殊性。除了意思自治作为基础性的要件之外,同时作为民事主体双方的商标协议还应当满足善意使用的要件。商标协议共存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不能违反市场秩序、不能损害公众的健康,不违反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就在于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违反市场秩序。商标协议共存与混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所以商标协议共存在探讨公共利益的要素之时应当注意与混淆的关系。第五部分是有关于商标共存的制度上的构建。对于商标协议共存的制度构建的问题,主要是对中国的商标协议共存的制度进行完善、对理念进行更新。有关于商标协议共存的制度建设主要是集中在商标注册制度上,无论是在法律规范上还是在具体的制度上。同时还应当对于商标协议共存的静态表现的共存协议的进行优化,包括协议的科学化以及体系化。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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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YТ,
本文编号:26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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