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冒名抵押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6 11:06
【摘要】: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该司法解释从第15条到第21条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中还是未对不动产冒名处分问题能否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规定。对此理论界已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探讨,但是他们没有一个统一的结果。在实务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各个地方的法官的判决结果也是非常不一致,导致发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冒名抵押不动产能否善意取得问题缺乏统一认识。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引出学术界与实际判决中关于不动产被冒名抵押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即可否把冒名抵押当作无权处分的一种,还有不动产被冒名抵押的情形下,第三人可否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对此问题学术界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冒名抵押人形成的是权利主体外观,并不是公示原则所指向的权利外观,而且第三人比起原权利人在风险防范方面更具有优势,所以持否定态度;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冒名抵押的情形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且也应该保护第三人对于公示内容的信赖,所以持肯定态度。笔者更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冒名抵押人形成的权利主体的外观表象属于权利外观的一种,其符合公示公信原则。而且第三人在风险防范方面不具有优势。冒名抵押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上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有细微的区别,即第三人不需要支付合理对价,仅支付了“价款”即可。原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可向冒名抵押人以及不动产登记机关索要赔偿。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601357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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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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