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4 11:33
【摘要】:近年来,我国电子竞技发展势头迅猛,以游戏直播行业尤为突出。在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阻碍。围绕直播画面的权利争议产生的纠纷案件,如2014年网易诉YY“梦幻西游2”游戏直播侵权,又如2015年耀宇诉斗鱼“DOTA2”比赛画面直播侵权。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含义不清,属性不明,归属不定,在实践中对于解决纠纷造成了极大阻碍。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针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作品,属于何种作品尚存在巨大争议。而我国现有关于直播画面的讨论大多集中于有关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或者网络游戏画面的讨论,而针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讨明显不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和欣赏价值,不能简单地参照对待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或者网络游戏画面的态度对待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为了厘清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本文首先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进行了界定,区分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与网络游戏画面的差异,进而论证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以及作品类型,最后分情况讨论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层面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进行界定。首先,对电子游戏、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的关系进行区分,指出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是交叉的关系,不能将体育赛事直播与网络游戏直播机械等同。其次,通过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与网络游戏画面的关系进行区分,归纳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具有依附性、独立性和连续性三个特点。第二部分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进行界定。首先,对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品属性的争议地梳理,指出该争议的焦点是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可复制性三方面。其次,通过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能够产生区别于原作的表达,且具有可复制性的论述,指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一种以网络游戏画面为基础的演绎作品。第三部分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类型进行界定。首先,介绍围绕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品类型产生的争议,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以静态画面构成美术作品还是以动态画面连续构成视听作品,指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以动态的画面连续形式构成视听作品。其次,在论述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一种有伴音的画面连续基础上,结合最新一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认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属于一种视听作品。第四部分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首先,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从产生上分成直播间内产生的直播画面和大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产生的画面两类,分类讨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主体确认问题。其次,论述主播基于演绎作者的身份享有直播间内的直播画面的著作权,直播平台服务商只能作为邻接权人;对于大型赛事产生的直播画面,参考制片人的模式确认赛事主办方为著作权利人,相关玩家与直播平台作为邻接权人。通过对直播行为的讨论认为直播行为不能主张合理使用,无论何种直播行为都需要征得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本文编号:2648476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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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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