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口县林权抵押民法问题的调研
发布时间:2020-05-06 14:14
【摘要】:林业不仅是生态建设不可替代的环节,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在改善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林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上起到了主要作用。在林权抵押改革中,林权抵押是林权人重要的融资方式,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本文以重庆市城口县为调查蓝本来探析林权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对城口县林权抵押出现的个案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反应现行林权抵押制度在地方改革实践中存在哪些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构想。本文从四个部分来详细剖析林权抵押民法问题。第一部分概括介绍重庆城口县林权抵押发展的背景及概况。全县有大量农业人口,森林整体覆盖率达到64.5%以上,是典型的林业大县,城口县具有独特的适合林权发展的地理条件。经济上的融资需求成为林权抵押发展的动力。本部分展示了重庆市的地方立法和本县的改革措施。第二部分林权的主体问题研究,林权主体及主体权利在实践中受到多重限制。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过多限制林农处分权。实践中为促进林权价值的实现和加快林权的流转,不可过度限制抵押人处分权,有必要合理限制林权人主体范围,扩大林权主体权利,发展新型林权经营主体,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带动其他民事主体参与林权抵押,各抵押主体对林权抵押应该享有充分的处分权。第三部分是林权客体问题研究,林权可抵押的客体不明晰,也从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林权抵押主体权利的行使。《担保法》禁止家庭承包林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但是地方立法中对家庭林地使用权的可抵押性留有可抵押余地。这种矛盾导致实践中林地使用权抵押纠纷无法解决。但事实上家庭承包的林地使用权应该允许成为抵押的客体;林地、林木一并抵押时,林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及于林木。而林木抵押时不需要及于林地;公益林的特殊性质,在立法上一律一刀切的禁止抵押并不利于林权流转,基于保障林农的利益,公益林应属于可以抵押的范围。第四部分是林权实现的问题研究。导致我国林农收益权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有:限额采伐导致的林权人的处分权受限,抵押物生长周期与债权实现周期不相匹配,林权抵押成本高、效率低,林权实现过程中流转不畅,抵押物价值难以实现。应该完善林木采伐的分类管理制度,取消商业银行对抵押物变现的期限限制,降低林权抵押的成本、提高贷款率,构建完善的林权交易市场。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651397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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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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