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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功能性限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7 00:24
【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故权利要求必须对相关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完整、准确的描述。一般而言,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表示结构或方法的语言(即描述部件之间的结构、物品的成分组成或操作的方法步骤等)来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但囿于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有些技术特征是不适宜甚至难以用表示结构或方法的语言来进行描述的,于是逐渐出现了全部或部分以表示功能或效果的语言(即描述装置、部件或方法、步骤在该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作用等)来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称为功能性限定特征或功能性特征。不过,由于功能性限定特征与传统的技术特征(即结构特征或方法特征)在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且其宣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故功能性限定特征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目前我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研究比较薄弱,本文试图在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相关问题进行有益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功能性限定特征出现和兴起的原因,并从理论上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概念、分类和本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功能性限定特征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技术特征,且其本身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针对一些不同意见作出了说明。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地的相关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和介绍,特别关注的是各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认定规则、适用条件以及解释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等问题,试图通过借鉴各国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关制度的研究设计和实践运行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第三部分着重于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规则进行研究。目前各国广泛适用的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规则大致上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宽泛解释规则和具体解释规则。本文指出,这两类不同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不同的客体(即不同类型的功能性限定特征)而不应混为一谈。此外,该部分还针对与这两类解释规则有关的争议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建议对具体解释规则进行适当的改良。本文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现行的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然后指出了我国相关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矛盾之处及其各自的疏漏缺陷,最后以前面三部分的研究结论为基础,对完善我国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关制度提出了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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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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