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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审判实务探析

发布时间:2020-05-07 18:10
【摘要】:审判实务中对以物抵债效力的认定、以物抵债的性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如何处理以及诉讼调解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等问题,有不同的观点。笔者以近年来的具体案例为样本,结合江苏省高院出台的[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认为对于以物抵债问题,应结合抵债设立的时间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类型化分析与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是流抵条约;当事人约定的以物抵债符合一定条件,此时的以物抵债是否具有要物性;执行与调解中的以物抵债纠纷审查。以物抵债的性质与效力的认定,应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变化会影响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的认定。因此,在以物抵债的要物性和非要物性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基于以物抵债司法层面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法律效果的多种可能性,以物抵债不应单独列为债的发生的原因类型。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对以物抵债问题进行如下认定: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一定就是流抵契约;当事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符合一定条件,可认定其要物性;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以不动产代物清偿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就此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此基础上,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对以物抵债问题区分不同具体类型从而对其性质加以认定,为审判实践提供一定思路。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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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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