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合同之法律适用选择条款的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0-05-13 10:16
【摘要】:通过并入示范合同的方式选择管辖法律的这种协议选择管辖法律方式,在国际上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国际仲裁所接受。中国法律虽明确允许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并且未见有任何明文法律禁止以并入示范合同的方式对管辖法律进行选择,但针对该等法律选择的有效性,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出现了不尽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观点。
本文编号:266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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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好;浅析我国的合同准据法[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S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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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贵明;试论当代合同准据法确定的状况特点和趋势[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01期
6 候凤仁;有关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1992年05期
7 宋立红,李鹏;合同准据法之确立原则[J];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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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宏贵;;论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
10 刘德良,沈毅恒;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6期
,本文编号:266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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