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性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4 10:44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以“权利”为核心,而对知识性利益研究甚少。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型知识产品不断涌现,加之法律滞后性的影响,“唯知识性权利”保护不能适应现实生活要求。为改变此种状况,解决某些法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外的知识性利益无保护或者保护不科学的问题,笔者进行本研究。该研究不仅可以对知识权益保护体系和法利益请求权制度完善发挥作用,也可以为具体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策略,使其利益诉求有理有据,便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提供更好的思维方法指导,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无端扩张,有效杜绝法官造法现象,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知识性利益的法律保护进行考察研究。首先,论文从知识性利益的概念界定出发,以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为依据,仔细地对知识性利益与传统知识产权进行比较和界分。其次,对知识性利益表现形态以及各种不同分类进行论述,以商业秘密和数据库为代表着重论述了已获保护但保护不合理类型的不合理之处,从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误解和传统民法“唯权利”观念影响两个角度分析应获保护但未获类型的原因。最后,遵循从民法到知识产权法的思路,在考察知识性利益保护现状、剖析原因之后,拟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法。第一,通过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分析,借鉴知识产权请求权理论,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请求权制度,同时解释了传统观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知识性利益保护的不当之处。第二,通过论述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对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和一般条款进行法理分析,同时考察民法一般条款对知识性利益保护的先例,运用民法一般条款来对知识性利益进行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解决方法在具体适用上存在先后次序,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请求权优先适用,因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兜底条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益请求权属于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难以适用时才考虑适用一般私法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
本文编号:2663229
【学位授予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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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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