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7 09:37
【摘要】:这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网络正在渗透着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互联速度的加快导致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犯问题日益突出,各国也越来越注重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社会生活应有规则,网络社会同样也应受到有效的规制。而作为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府,在维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上理应肩负起责任,从而进一步巩固网络安全。这也是2018年我国在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中提出的“创造互信共治的数字世界——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应有之义。从公民网络隐私权本身来讲,虽然公民网络隐私权只是在网络领域中的一种新形态,但公民网络隐私权产生出许多新的特点,像技术性,复杂性,跨地域性等。我国在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上困境重重,仅从私力救济角度无法有效解决网络隐私权的复杂性。本文以我国互联网网民数量猛增,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案件频发为背景,提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纳入行政法保护范畴。因为现有法律规范对此规定不够完善,救济途径不健全,监管体制有待强化,将公民网络隐私权纳入行政法保护,对缓解目前被侵犯主体及时获取救济,减轻诉讼成本等具有现实意义。同时本文在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全方面界定的基础上将公民网络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分为三个方面:个人网络隐私信息、领域以及活动。也就是说公民网络隐私权主要是个人在网络上享有的隐私自由,其网络生活的安宁以及自己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操控的一种附有一定财产属性的复合型权利。所谓“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结合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对现实中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行政立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具体可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在行政立法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关于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政立法,相关保护分布在不同法律规范之中,很难形成完整的救济体系,所以行政机关及时制定关于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统一性行政立法;其次,行政机关也应加快成立专门的公民网络隐私权监管保护机构,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网络行业维护公民网络隐私权,总结形成焦点事件风险化预防评估预警机制等措施,以期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668318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高洁;张月圆;;浅谈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09期
2 王芳;刘陶;朱璇;;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解读[J];大众标准化;2013年03期
3 周海岭;;网络侵权及隐私权的保护[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01期
4 于智精;;论网络隐私权保护[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9期
5 王利明;;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4期
6 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年01期
,本文编号:266831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668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