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7 13:05
【摘要】: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福利属性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在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定持续运行的同时,也遭受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贬值的不利后果。同时,在当前现收现付制背景下,我国虽已形成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体系,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过程中,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无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值已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主要风险。鉴于特殊历史原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种类的多样性和投资项目的复杂性发展,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贬值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背景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增值目标必然更加艰难。因而,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亏损,保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的目标,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积极性,完善和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分散体系,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稳定持续实施运行,应当组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具体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授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单独出资或国家控股,满足法定设立条件,按照法定程序,为目标项目权利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提供担保,在担保责任发生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具有分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帮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提高投资积极性,促进养老金融产业发展,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定持续功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策性国有企业。另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独家经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业务。确切的说,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系政策性国有企业,既要求国家单独出资或国家控股,又需要遵从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职能的划分,同时,通过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比较分析,确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机构。另,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应当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通过明确由董事会制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章程,经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组织机构,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委托人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子公司等措施,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的内部治理能力。最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项目选择、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责任承担等四个方面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的科学、有序营运。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3;F842.67
本文编号:2668598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3;F842.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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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军;杨成;;国外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经验及启示[J];浙江金融;2010年01期
,本文编号:266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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