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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天任公司与新诚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05-17 15:33
【摘要】:借新还旧是银行业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信贷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操作方式。农行、天任贸易有限公司和新诚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同时涉及了“归还解付信用证性质的借款是否属于借新还旧”和“对借款用途不加以限定的格式保证条款”和“抵押担保是否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等争议较大问题,上述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的争议。归还解付信用证性质的借款属于借新还旧,银行承兑其开立的信用证后,开证申请人在规定期满后不能足额向银行交付银行已承兑的信用证款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已经形成了对银行的逾期债务,应被认定为借新还旧。新诚基公司签署的“借款用途未加限定”的保证条款并不能推定其对借新还旧知情,“未对借款用途加以限定”的保证条款被推定为担保人放弃以借新还旧为由免除其担保责任,违背了担保人在做出担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最高额担保合同》是由银行各总行统一拟定和下发的格式文本,担保人仅能填写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内容,不允许担保人随意修改合同,符合格式合同的重复使用和事先订立及不可变更要件,该“借款用途未加限定”的格式条款,加重担保人责任,排除担保人主要权利,应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此外,《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属于强制性条款,不允许合同当事人以特别约定排除适用。目前对借新还旧抵押担保责任纠纷案件尚未制定法律依据,无法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找到该案件适用的依据,抵押和保证类似,存在抵押可以类推适用保证相关规定的可能性。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将借新还旧保证相关条款运用到借新还旧抵押担保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因此,抵押担保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0.5;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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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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