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质契约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0 08:58
【摘要】:201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行,标志着我国民法驶入法典化时代。自此,民法分则各编的制定也在紧密锣鼓地进行。在此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大背景下,我国担保法立法体系更应该抓住时机,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回应社会问题。我国担保法未设立营业质权,在此次立法中应当加入对营业质的规定。绝对禁止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流质契约以达到促进交易、较低成本之目的,故禁止流质契约制度不合理。从《民法典物权编》的室内稿到征求意见稿,几部草案对流质契约允许与否的态度出现反复,对流质契约的解禁一直是学术界不断呼吁的问题,在立法中却并未受到重视。现行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成本高,不利于交易的高效灵活进行,而流质契约制度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能够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能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从绝对的禁止流质契约直接过度到绝对允许流质契约也不可取,为了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均衡,对流质契约应进行公示,债务期满未清偿时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主张进行清算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或担保人负责。《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对《物权法》中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对现行流质契约制度进行解禁。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672373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高圣平;;应收账款质权登记的法理——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J];当代法学;2015年06期
2 黄芬;;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的担保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朱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J];河北法学;2015年10期
3 冯永强;;论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与效力[J];新疆社会科学;2015年03期
4 陆青;;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朱俊芳案”评释[J];法学研究;2015年03期
5 王闯;;关于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及实务问题之解决[J];人民司法;2014年16期
6 王岑;杨恩乾;;论房屋回购条款的性质和效力[J];人民司法;2014年11期
7 孙超;景光强;;动产质押中监管人的义务及责任[J];人民司法;2014年10期
8 陈本寒;;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J];清华法学;2014年02期
9 王利明;;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J];法学;2014年01期
10 刘琨;;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J];人民司法;2014年02期
,本文编号:267237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672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