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0 14:31
【摘要】:法定继承制度是指当被继承人生前未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作出处分,或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时,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法所确立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在其法定继承份额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民事法律制度。该制度能够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其家族范围内传承,对其家族和家庭的延续十分有利,而且法定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被继承人对其遗产的分配意愿,可以说法定继承制度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同时该制度在维护继承法律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前进与发展,现行法定继承立法的滞后性也日益明显,具体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小、能够作为遗产被继承的财物范围过窄、法定继承顺序不合理以及代位继承制度不够完善等。论文拟通过对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展开比较研究,分析中日两国法定继承制度中存在的差异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借鉴日本法定继承立法中对我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一些可行性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13
本文编号:2672764
【学位授予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13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刘保停;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D];河北师范大学;2016年
2 王浩;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3年
3 周超;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之完善[D];黑龙江大学;2012年
4 焦阳;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5 邓慧娟;日本家督继承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 王惠民;海峡两岸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7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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