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难题:特殊主体生育权的实现及限制
发布时间:2020-05-20 22:00
【摘要】:生育是人类繁衍的基本手段,是社会发展的根本。19世纪美国妇女解放运动促使生育发展至生育权,自此,生育权成为一项基本人权。然而,尽管生育权的人权属性得到确认,但是围绕生育权的基本理论一直存在争议,在权利主体实现生育权的实践过程中也时有纠纷。权利主体是权利结构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生育权主体是保障生育权实现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均享有生育权,即将生育权的主体确定为自然人。但是除已婚夫妇外,诸如单身者、同性恋者等特殊主体,尽管他们是法律所认可的生育权主体,同样具有生育需求,但因来自社会道德和伦理的约束,且没有法律规则的指导,在实现生育权的过程中遭遇困境。特殊主体作为生育权的合法主体,享有生育权利能力,具备实现生育权的社会学、伦理学、法理学基础,但倘若生育权的权能无限扩张,纵然迎合了权利自由化的理念,却反而导致其实现不能。本文基于法理学基本概念,权利要素基本理论讨论生育权的特殊主体,由于无法穷举权利主体类别,笔者选取四种具有代表性的生育权特殊主体入手,阐述特殊主体能够实现生育权的依据,并从权利限制角度,为特殊主体实现生育权提供可行的限制规则,以期寻求权利自由化扩张与权利限制行使之平衡点,为解决我国特殊主体生育权纠纷,保障特殊主体生育权实现建立理论基石。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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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国栋;;论作为变色龙的生育的法律性质[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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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湛中乐;谢珂s,
本文编号:267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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