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权益保护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0-05-30 12:34
【摘要】:《民法总则》首次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作为人类生命的早期发展阶段,理应受到保护和优待。《民法总则》明确列举了在有关继承和赠与等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在实践中侵害胎儿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屡见不鲜,在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上,搜索涉及关键词“胎儿”的案件达到了12592件(截止至2018年3月8日),其中涉及关键词“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占据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由此可知,除了《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的继承和赠与领域,侵权损害赔偿与胎儿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因此,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以《民法总则》为基础,着眼于胎儿权益保护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分析探讨:第一部分是简述我国胎儿权益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从权利能力和权益范围两个方面着手,分析我国理论和实践在胎儿权益保护上的变化过程以及变化的原因,列举胎儿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后指出《民法总则》遗留的未解决的问题。接着论述侵害胎儿权益的主要形态,该部分以侵权人的不同为切入点进行分类讨论,因胎儿自身的特殊性,其在侵权构成要件上,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侵权。首先是父母能否成为侵权人,该部分将结合国外判例和我国现实案例,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将该种情况类型化;其次是第三人作为侵权人,该种情况主要讨论侵权的时间和侵害后果的认定两个问题;最后是父母和第三人共同侵权的问题,该部分主要针对共同侵权的过错问题。对该部分的研究主要是为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将对胎儿权益的侵权形态进行一个归类,从而为司法审判提供一些新的思路。接下来涉及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该部分主要是在上述侵权形态均成立的情况下,讨论行使的主体、诉讼时效及胎儿为死产时的法效回复三个问题上。这部分问题的解决将使胎儿权益保护不再是纸上谈兵,变得切实可行,以实现法律之价值。第四部分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其他特殊问题进行论证,主要是在责任和赔偿两个方面的三个特殊问题,首先是父母的允诺和自陷风险能否阻却责任;其次是胎儿是否应当承担父母之过错;最后是胎儿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该部分将前面仍未涉及到的细节之处再深入研究,希冀能更加有效地保护胎儿的相关民事权益。对胎儿的保护是对生命的尊重,是人类未来的希望。理清胎儿侵权损害赔偿与一般自然人侵权的异同,是确立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的基础,将其相同之处利用现有法律框架予以规定,特殊之处在未来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予以构建。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688138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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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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