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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21:21
【摘要】:买卖型担保是近年来在我国民间借贷关系中出现较多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以特定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以获得特定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用以抵偿债务。由于此种担保方式并非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等明确规定的担保种类,又是以不动产为担保基础,在其性质、效力、优先性等方面存在多方面的争议。不仅在理论界对其争议颇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状态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对此种担保的认定也出现较大分歧,即使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对于买卖型担保的效力进行了一定的肯定,也明确了买卖型担保的实现方式,但是对于根本性的性质、效力等问题依然采取了回避态度,这导致了买卖型担保在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如担保物被转移时担保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结合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买卖型担保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探究买卖型担保所应具有的效力等问题。首先对作为解决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的前置条件的性质问题进行了分析,解决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然后根据本文案例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与买卖型担保在标的物被转让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分析,最终为本文案例提供解决办法。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介绍本文案例以及争议焦点引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对于买卖型担保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等易混淆概念进行比较,最后论证了买卖型担保的债权性质。第三部分明确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根据第一部分确定的性质并结合我国民法理论论证其应当具有的效力。第四部分对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后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型担保的判决现象进行整合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根据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寻找解决方案,对于买卖型担保在应用中需要完善的内容加以阐释。第六部分为结论,针对本文案例提出解决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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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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