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角下数据权利属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4 11:38
【摘要】:数据时代,以数据既作为信息媒介又作为信息本体的新现象成为时代新特征。数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升级不断催生对数据的需求,也使数据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资产。但是数据发展的过程却始终伴随个人信息泄露的难题,数据利用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调和,成为目前急需迫切解决的前提性问题。数据交易的前提要求产权明晰,置于民法视角下就是数据权利属性为何。本文是由五个章节加上引言和结语构成,每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证成数据能够作为权利对象。数据是论文论述的逻辑起点,数据具有本质属性、物理属性以及社会属性,这为数据的法律界定奠定了基础。探讨数据的权利属性前提是数据权是一种权利,“数据权”的提出是数据成为权利对象的社会条件,而数据主客观层面的特殊性则是其作为权利对象的必要条件。第二章梳理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数据样态呈现出多种样态,主要反映在不同的案件之中。民事案件中数据可以作为物权和隐私权的客体;刑事案件中数据被作为多种罪名所侵犯的对象,这说明数据的法律属性在刑法意义上并未形成统一观点;在知识产权案由内数据可以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开保护,还可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加以保护。从数据纠纷类型来看,数据利用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权利属性界定不清。第三章归纳总结现有数据权利属性的理论成果并进行了评判。现有数据权利属性学说包括物权说、新型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权说。在承认这些学说具有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三大缺陷:即权利建构与司法实践脱节、权利证成与数据分析缺失、路径依赖与理论创新相悖。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前提上提出数据具有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双重属性。第四章论证数据权利属性二元模式。首先这是数据二元结构决定的,数据内容突显人格利益,而数据载体在强调财产利益,这两者不可分割整体利益;其次从利益平衡角度论证了在经济发展需要与人格(或隐私)保护这双重需要都突显数据发展不能倾向一方;最后从维护法律体系逻辑统一的要求论证了数据在传统民法权利体系中兼顾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有助于理论的完备和发展。第五章基于数据权利属性的二元模式来构建数据权利体系。数据权利应倾向于权利束,数据权谱包括数据财产权和数据人格权。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要相互协调以保障数据经济的健康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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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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