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源远流长,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当中,罗马法首先将先占原则从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是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罗马法采用自由主义的立法体例,强调人在其中的自由性,尊重人的意志自由。日耳曼法沿习了罗马法中的先占制度,但又对该制度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在日耳曼法中则更加强调先占行为的法制性。随着时代的进步,罗马法中的先占自由立法体例逐步衍生出了先占权利主义以及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二元主义的先占模式,先占制度已逐渐被世界多数国家认可与接受。我国古代有很多类似于先占制度的规定,民国时期亦是借鉴国外法而形成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有学者提出将这一制度写进民法中,然而时至今日,却将这一问题拒于法律门外。在民法逐步趋向完善的进程中,出现了许多与先占相关的案例,因没有合适的法律条款而导致一系列的矛盾无法妥善解决,最终都无一例外的判归国家所有。这不仅造成民法体系的缺损,也使得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先占制度的基本现状以及先占物归属仍存在较大争议,为我国先占制度的建设提出笔者的一些个人建议。本文除去前言与结语,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四川乌木案基本案情进行简要介绍,从而引出案件焦点问题即乌木的属性问题,并对当前主流观点进行一一论证;第二部分,笔者通过概括先占制度的概念、性质以及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对先占制度作一个大体的了解与梳理;第三部分,对我国的先占制度的历史进行考察,再分析其现状,并指出我国先占制度缺失以及所带来的弊端;在第四部分,通过分析域外各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先占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分析,筛选出笔者较为认可的观点,总结出对我国无主物先占的确立有益的经验与借鉴;在第五部分,从先占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两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且详细的从确立先占制度立法体例、适用范围、限制条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为我国先占制度的确立提出了建设性的立法建议以及笔者个人的见解。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四、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一)比较分析法
(二)文献分析法
(三)案例分析法
一、四川彭州乌木案的启示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1.案件基本情况
2.案件争议焦点
(二)有关乌木属性的观点
1.矿产资源说
2.古文物说
3.天然孳息说
4.埋藏物说
5.无主物说
(三)乌木的属性分析
二、先占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先占制度的概念
(二)先占制度的性质
1.准法律行为说
2.法律行为说
3.事实行为说
(三)先占制度的构成要件
三、我国先占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一)我国先占制度历史考察
(二)我国先占制度的现状
1.导致习惯法与成文法相互对立
2.导致我国物权法体系不完善
3.导致社会资源浪费
4.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四、域外先占制度的比较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
1.美国
2.英国
(二)大陆法系国家
1.法国
2.瑞士
3.德国
4.日本
(三)借鉴与启示
五、确立我国先占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确立先占制度的价值
1.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2.有利于定纷止争
3.有利于无主物的利用
4.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更适应社会生活实际
(二)我国确立先占制度的可行性
1.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适应
2.先占制度存在立法空间
3.与私权意识不断觉醒相符合
4.凸显我国立法中的空白
(三)我国先占制度的基本制度设计
1.立法体例
2.先占制度的适用范围
(1)先占制度的主体范围
(2)先占制度的客体范围
3.限制性条件
(1)不能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2)不能有损他人的先占优先权
(3)不违背善良风俗与国家政策
(4)不能与先权利相抵触
4.构成要件
(1)标的须为无主物
(2)标的须为动产
(3)先占人具有事实上的管控行为
(4)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5.先占制度的法律效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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