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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的行政审批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8 04:14
【摘要】:行政审批是国家对于关系到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配置等特殊领域的活动来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对于未经行政审批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将其规定为“未生效”,但《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的效力类型只包括合同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未生效应当归入哪一种效力类型中,亦或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类型而存在,学者们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见解。还有关于报批义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以及违反该义务的责任问题,理论中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由于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涉及到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内容,而法律的规定也不甚明确,再加上学界对此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导致了我国各级法院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围绕这些争议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类型化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为出发点,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以及借鉴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相关规定,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分析提出,我们可以借鉴区分原则,区分审批所针对的是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还是权利的变动问题。如果审批对象是基础行为即合同本身时,这类合同通常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国家需要通过行政审批来控制合同效力,在满足《民法总则》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规定后,此时未经审批的合同是有效但未生效的;如果审批对象是履行行为即权利变动时,这类合同的审批通常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即使未经审批,合同仍然已经生效,只是由于尚未批准不发生实际履行的效果即不发生权利变动。而关于报批义务,它的性质是属于从给付义务,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而单独生效,违反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人可以诉请强制履行、代替履行等,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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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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