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相邻污染侵害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6-08 07:48
【摘要】:在传统法律体系下,物权被视为“绝对权”,体现了私法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哲学思想。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各国法学家和立法者基于公众利益保护的需要对物权的绝对性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而德国相邻关系下的不可量物侵入禁止制度和英美法系的私人妨害理论均是体现了物权的社会化趋势,邻人间对于他人所排放合理的并为当地所通行的不可量物具有绝对的容忍义务,仅对异常排放且有可适用的防治设施方可主张排除请求权。换言之,此为对一方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进行必要限制而对另一方的一定扩张,以保证邻人间的和睦共处。我国《物权法》立法充分借鉴了德国不可量物侵入制度、法国近邻妨害制度和英美妨害理论,因应时代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控的需要,该法第90条对德国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调整范围扩展至广义上的环境污染,以规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学者认为在物权法私法体系下的相邻关系进行“绿色”拓展,以私法制度调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控的公法目的功能,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然而,随后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责任所确定的调整范围与《物权法》第90条存在重合。但是各法院对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并未能够形成统一认识,从而导致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然而,相邻污染侵害和环境污染责任两者制度安排并不一致。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并且以违反国家规定为责任构成要件;后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合规排放并不能构成抗辩理由。相邻污染侵害案件司法裁判中出现案由与法律认定混乱、案件案由与审判法律适用相斥的司法裁判困境,从而有损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具有研究价值的相邻污染侵害案件,分别从法院对案由确定、法律关系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考察,以期全面系统反思我国相邻污染侵害案件司法审判的困境。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可得影响我国相邻污染侵害案件法律适用有三要素,分别为案件案由、污染类型和行为性质。顺延这三种影响要素线索,由此探寻案件法律适用混乱的原因。相邻污染侵害案件中规制对象的重合性、法益诉求竞合性和调整法律的二元性使得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成为可能。由此引起案件法律关系认定不明又势必导致案件法律适用混乱的必然性。相邻污染侵害案件二元救济模式反映了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控的功能意旨。若欲厘清两部法律调整范围和救济意图,需要对物权和侵权两者本体论以考察两者之内在逻辑与制度异同。物权法下物权请求权是自由主义下私产神圣法哲学体现,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主张,而物权社会化要求邻人间负有容忍义务以均衡彼此法益。而侵权请求权是基于风险社会背景下,对因环境公害所致的损害不论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均需对损害结果予以弥补。两者各自体现的功利主义和纠正正义,虽然责任构成都要求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是制度理念、请求权基础、调整范围、抗辩事由、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方式等均存在差异,故各自制度功能的差异将影响其所调整法律关系范围。依据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本体论制度功能的差异,相邻污染侵害案件法律适用的完善需要从法律调整范围上予以甄别。并且为了实现司法审判实质正义,则还需要对制度建构下归责原则、违法性构成、容忍义务等内容结构进行细化。在对《物权法》第90条进行解释结构时,需要明确其作为拥有独立请求权基础的立法规定。同时,通过类型化分析污染以识别请求权基础,根据污染作用机理不同分为拟制型污染和实质型污染;而根据行为性质差异分为家庭生活污染和生产经营污染。并由此衍生出四种污染类型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此外,识别各污染类型的违法性构成要件需要结合容忍义务进行识别判断,并且违法性判断是金钱补充和损害赔偿的依据,而容忍义务则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认定标准。质言之,通过污染类型化和对请求权制度内在逻辑的梳理以厘清法律适用情形并由此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702766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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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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